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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民法典典型案例】十余载未缴清车位款,开发商还能主张解除合同吗?
  • 作者:张店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:2022年10月13日

  2011年8月3日,李某夫妇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,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一套。三日后,李某夫妇又购买两个车位,双方签订买卖车位协议,约定车位价款86000元/个,首付20%,剩余80%款项以银行信用卡一次性刷卡支付。两份买卖车位协议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属协议,从属于主合同。2012年5月14日,李某夫妇缴纳车位款34400元,剩余137600元未付。

  甲公司向法院诉称,其多次催促李某夫妇缴纳剩余车位款未果,导致出售车位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,车位使用权亦无法另售,严重侵犯了公司合法权益,故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协议,并要求李某夫妇支付解约违约金49646.08元。

  李某夫妇辩称,甲公司所诉与事实不符,该公司是想以行情涨钱为由擅自提高价款。

  本案实质上涉及三个争议焦点,一是涉案车位买卖协议是否有效;二是原告是否能行使合同解除权;三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能否支持。

  ►关于第一个焦点◄

  现行民用住宅建筑中,地下车位所有权有两种,一种是人防车位,不能买卖所有权;另一种非人防车位,为开发商所有,可以买卖。法院审理查明,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。原被告买卖车位协议中第六条明确约定“车位为使用权车位,车位的使用权限按济南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”,即转让车位使用权,并非处分所有权,故涉案买卖车位协议应认定为有效。

  ►关于第二个焦点◄

  经法院审理查明,2012年5月14日,原告给被告开具两张车位款收款收据,记载每个车位已支付17200元,共计34400元,尚欠137600元,此日应该缴清车位款而未缴清。原被告签订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约定,逾期缴款超过60日后,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,买卖车位协议是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的附属协议,需按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执行。故被告在逾期60日仍未缴清车位款的情况下,原告有权解除买卖车位协议,解除权可以于2012年7月14日后行使。法律规定“民法典施行之前成立的合同,当时的法律、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,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,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,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,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解除权消灭”,因涉案合同成立于民法典实施之前,双方未就原告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予以约定,原告对被告未缴清车位款的解除事由最迟于2012年7月14日既已明知,故原告的解除权最晚可行使至我国民法典施行后一年内,即可行使至2021年12月31日。原告于2022年上半年起诉解除买卖车位协议,因解除权行使期限系除斥期间,已经消灭,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。

  ►关于第三个焦点◄

  原告主张解约违约金,该诉讼请求以双方解除买卖车位协议为前提,在法院不支持解约请求的情况下,对原告主张的解约违约金法院亦不予支持。

  最终,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。宣判后双方未上诉,目前判决已生效。(山东高法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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